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人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同时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减少家暴受害人举证障碍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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