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律疏表》后记:嘉慶丁卯山東督糧道孫星衍校刊元和縣學生貟顧廣圻覆校
^十二篇《总目》
篇目大致内容
第一篇《名例》: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主要内容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主要内容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主要内容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主要内容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主要内容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主要内容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主要内容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主要内容是各种与其他篇目无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为惩罚措施。
第十一篇《捕亡》:主要内容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主要内容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疏議曰),使得 “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总的来说,由于其历史渊源和重要法律价值,《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重要典籍之一,对于研究唐代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历史问题有着重要的价值。
回到标题所提问题:依照《唐律疏议》对一个官员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会不会被判罚?怎么判罚?
答案是会。根据《职制》篇(卷十一)中说明: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这里拿钱不办事的处罚大概比拿钱办事的要轻一半,且没有死刑。
进律疏表
卷第一:名例(凡七条)
卷第二:名例(凡一十一条)
卷第三:名例(凡一十条)
卷第四:名例(凡八条)
卷第五:名例(凡八条)
卷第六:名例(凡一十三条)
卷第七:卫禁(凡一十八条)
卷第八:卫禁(凡一十五条)
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
卷第十:职制(凡一十九条)
卷第十一:职制(凡一十七条)
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
卷第十三:户婚(凡一十八条)
卷第十四:户婚(凡一十四条)
卷第十五:厩库(凡二十八条)
卷第十六:擅兴(凡二十四条)
卷第十七:贼盗(凡一十三条)
卷第十八:贼盗(凡九条)
卷第十九:贼盗(凡一十七条)
卷第二十:贼盗(凡一十五条)
卷第二十一:斗讼(凡一十五条)
卷第二十二:斗讼(凡一十六条)
卷第二十三:斗讼(凡一十三条)
卷第二十四:斗讼(凡一十六条)
卷第二十五:诈伪(凡二十七条)
卷第二十六:杂律(凡三十四条)
卷第二十七:杂律(凡二十八条)
卷第二十八:捕亡(凡一十八条)
卷第二十九:断狱(凡一十四条)
卷第三十:断狱(凡二十条)
律跋(顾广圻撰)
牌记:崇化余志安刊于勤有堂
余志安,余文兴之子,宋末元初建安出版家。经营勤有堂书坊。
卷前题: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 長孫無忌 等撰
长孙无忌,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唐朝初年宰相、外戚,隋右骁卫将军长孙晟之子,文德皇后同母兄。
孙星衍,字伯渊,一字渊如,号季述。江苏阳湖县人,祖籍安徽濠州,清代经史学家,考据学者,金石学家。
顾广圻,字千里,号涧𬞟,别号思适居士,以字行。江苏元和人。清代校勘学家、目录学家。乾隆三十一年生,少体弱好学,“枕上未尝废书,人咸异之”,无书不读,人称 “万卷书生”,嘉庆诸生,受业于吴县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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