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以后,小妾的法律地位逐渐从高级婢女上升到了卑微小妻,换句话说就是小妾的地位逐渐的上升了。
这一变化的部分原因是随着明清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变动的加剧而造成的身份等级界限的松动。
①允许良民与奴婢,客户或妓女之间的婚姻和纳妾。
在明代,对唐宋时期不同身份等级间的婚姻禁令减少为了两条。法律对于官员的限制,唯一不合法的就是娶妓女为妻或妾。
到了清朝,清代的法律则全盘接受了明代法律中关于不同等级间婚姻和纳妾的规定。
②小妾可以在正妻死后上升为妻。
在明代,关于将小妾升为妻的法律也修改了。法律上允许丈夫在妻子去世以后把妾扶正。
并且,明朝法律对于百姓把奴婢或佃仆上升为妻子,并没有惩罚的条款。这就表明了奴婢和妾一样在正妻去世以后都有可能成为正妻。
③在丧礼制度上,妾的服丧范围逐渐扩大。
在宋代的时候,小妾只能为她的丈夫、正妻,以及她自己的孩子和她丈夫同其他女人的孩子披麻戴孝。
到了18世纪末,除了以上的规定以外,她还要为丈夫的父母、祖父母,丈夫的儿媳、孙子和孙媳、孙女,以及她自己的孙子、孙媳和孙女披麻戴孝。
并且妾所受到的哀悼范围也相应地扩大了,包括她出继给别人的儿子、儿媳,丈夫与其他妻妾所生儿子的妻子,丈夫的孙子和孙媳。
可以表现出它在很大程度上被接纳到了丈夫的家庭中,她与妻子在礼仪上的距离更加缩短了。
④妾被包括到国家对贞节寡妇的崇拜中去。
小妾上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逐渐被包括到国家对节妇的崇拜中去。也就是说,她可以与妻子一样,能够受到朝廷的旌表。
不仅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在受旌表的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占到了1/5左右。
对于这些妇女来说,寡居守节对于寡妾和寡妻一样是一种美德。对于寡妾贞节强调的不断升级,以及身份等级界限的日渐模糊,造成的结果是妾的地位逐渐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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